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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61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曾尚紘
被告
周家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妥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妥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持有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被告所否認,則兩造間因被告對原告票據債權之法律關係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是原告於本件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確認之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向綽號「凱廸」之男子借款新台幣(下同)10萬元,並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為擔保,原告於112年4月底前即已清償105000元,並於112年5月底、6月初要求「凱廸」將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歸還,「凱廸」向原告稱尚須支付5萬元,否則要將附表所示之本票轉讓他人,原告未支付5萬元,「凱廸」即將本票轉讓予他人,但原告已清償完畢10萬元之欠款,是以附主所示之本票債權對原告不存在,並聲明: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債權全部不存在。

二、被告則以:附表所示之本票是伊於113年3月初向一位綽號「阿凱」之男子收購,伊以15萬元收購,對於原告已清償10萬元並無意見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系爭本票,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附表所示系爭本票影本(見本院卷第59頁)在卷可稽,堪信為真正。惟原告主張被告持有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票據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係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轉讓票據之人,就該票據無權處分而仍予取得者而言。所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係指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自無票據權利人之手取得其票據者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簡上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如票據債務人主張執票人取得票據係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應由該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⒉查系爭本票為原告所簽發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原告主張其係向「凱廸」之男子借款10萬元,而簽發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交付予「凱廸」,並非向被告借款,亦非其將系爭本票直接交付予被告,是依原告主張,兩造非直接前後手關係,基於票據無因性,縱原告主張其向「凱廸」借款10萬元,並交付系爭本票予「凱廸」,且原告已清償完畢該10萬元之借款為真,揆諸前揭說明,除被告出於惡意或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系爭本票外,原告不得以其與執票人之前手即「凱廸」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被告,且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票據法第13條但書規定之惡意取得票據或同法第14條第2項以無對價或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等情事,則依票據之無因性及獨立性原則,原告自不得對被告主張原因關係即系爭本票所擔保之消費借貸關係不存在為抗辯。是以,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票據債權不存在,應屬無據。

㈡綜上所述,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就系爭本票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㈣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面額 新台幣 本票號碼 1 曾尚紘 112年3月28日 無 10萬元 CH562852 2 同上 同上 無 同上 CH56286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613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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