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謝相富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凱赫有限公司法人李金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8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凱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相富 被 告 李金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5,19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19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及依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洪加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