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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謝相富

  •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凱赫有限公司法人李金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21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被 告 凱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相富 被 告 李金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文第1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5,19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75,199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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