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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被告
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即被告
兼上一法定
代理人
薛奕鵬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賜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5,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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