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永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兼上一法定
- 代理人
- 薛奕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賜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5,3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4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