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更一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陳玟珍
- 法定代理人王嘉妘、董芸芸、盛玄燁
- 上訴人即
- 被告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更一字第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妘 董芸芸 盛玄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皇家利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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