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胡木源
- 原告蔡祥瑞
- 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蔡祥瑞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 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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