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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林俊杰
  •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 原告
    蔡祥瑞
  • 被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蔡祥瑞 相 對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 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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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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