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聲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湛秉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湛秉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江東益即立宇工程行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