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楊忠城
- 原告許俊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2號 原 告 許俊傑 送達代收人 龔慧君 一、原告與被告黃郁棋即旺家房屋修繕工程行間損害賠償(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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