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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劉敏芳

  • 當事人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昱睿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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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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