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 原告
-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連晨傑
一、原告與被告林埕宇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一、原告與被告林埕宇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