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2 日
- 當事人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複代理人 連晨傑 一、原告與被告林埕宇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