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 原告
- 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連晨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李連芯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