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複 代理人 連晨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李連芯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