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03 日
- 當事人全民機車有限公司、林添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52號 原 告 全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訴訟代理人 施榆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祐芩間給付維修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