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卓宇商貿有限公司、陳怡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80號原 告 卓宇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文樺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4,6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