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2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姚奕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03號原 告 姚奕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萊亞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