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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宥彤
被告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7元(含本票債權本金1,250,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5萬元) 1 利息 125萬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4月14日 (21/365) 16% 1萬1,507元  小計       1萬1,507元 合計        126萬1,5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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