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
- 原告
-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宥彤
- 被告
-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珉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7元(含本票債權本金1,250,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5萬元) 1 利息 125萬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4月14日 (21/365) 16% 1萬1,507元 小計 1萬1,507元 合計 126萬1,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