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陳宥彤、和資企業有限公司、周珉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25號原 告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宥彤 被 告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7元( 含本票債權本金1,250,000元,加計自民國113年3月25日起至起 訴前1日即113年4月14日止之利息,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劉雅玲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25萬元) 1 利息 125萬元 113年3月25日 113年4月14日 (21/365) 16% 1萬1,507元 小計 1萬1,507元 合計 126萬1,5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