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徐威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4號 原 告 運轉國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威泓 訴訟代理人 黃耀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子榮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136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