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新研租車有限公司、陳永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9號 原 告 新研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勳 訴訟代理人 黃繼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寶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40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