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訴訟代理人
- 陳怡婷
李謀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地球樂活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298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