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話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 李謀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地球樂活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 年度司促字第29841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27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 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