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張煥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83號原 告 承恩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239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