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
- 原告
- 張志誠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賴慶霖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對被告雨果餐飲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之半數250元外,尚應補繳2萬2530元(即2萬2780元-250元);對被告賴慶霖部分為17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之半數250元外,尚應補繳1萬7580元(即1萬7830元-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