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張志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 原 告 張志誠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賴慶霖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69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對被告雨果餐飲國際有限公司部分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繳裁判費2萬27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之半數250元外,尚應補繳2 萬2530元(即2萬2780元-250元);對被告賴慶霖部分為170 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7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之半數250元外,尚應補繳1萬7580元(即1萬7830元-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