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當事人張珈銘即高銘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19號 原 告 張珈銘即高銘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4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