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劉思妘
- 原告英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41號原 告 英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思妘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碧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8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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