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劉正中
- 當事人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81號 原 告 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良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如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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