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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得實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0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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