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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羅智文
  •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得實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0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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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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