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12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 訴訟代理人
-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百得實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0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