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36號
- 原告
- 立達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文
- 訴訟代理人
- 鐘聖德
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