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2 日
- 當事人立達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志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36號 原 告 立達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訴訟代理人 鐘聖德 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