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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36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立達儲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文
訴訟代理人
鐘聖德

原告因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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