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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陳嘉宏

  • 原告
    黃義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7號原 告 黃義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茂華即荃成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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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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