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45號
- 原告
- 久久國際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人王琇瑛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國益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陳天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2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雖記載「附表編號1所示」等語,然起訴狀未見有何附表及編號1之內容提出及說明;又原告所提出之原證3至7所稱之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信託契約、協議書、不動產所有權狀、律師函等證物,均係以英文文字記載,然原告既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自有義務提出上揭文件之中文譯文本加以說明,是均請原告應儘速補正提出,以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