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紀幃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紀幃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芸兒即禾園生命禮儀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05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錢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