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顏德新、亞鑫皮件股份有限公司、顏文頎、王肇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號 原 告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原 告 亞鑫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頎 原 告 顏德新 被 告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252號本票裁定 主文憑票交付被吿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息,對原告之債權 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