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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原告
亞鑫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文頎
原告
顏德新
被告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252號本票裁定主文憑票交付被吿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息,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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