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和豐休閒有限公司、李乾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17號 原 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