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17號
- 原告
-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乾坤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