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銓新租車有限公司、楊震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銓新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震猷 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 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補正並提出下列事項到 院: 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或原行車執照影本)、系爭車輛受損照片。 ㈡被告就系爭車輛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含條文)。 ㈢兩造間約定賠償之相關證明。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