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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銓新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震猷
訴訟代理人
官厚賢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補正並提出下列事項到院:

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或原行車執照影本)、系爭車輛受損照片。

㈡被告就系爭車輛之完整租賃契約書(含條文)。

㈢兩造間約定賠償之相關證明。

㈣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應另提繕本1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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