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59號
- 原告
- 盧彩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錢樂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查:
(一)本件原告係以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965號裁定移送前來,惟被告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57號刑事判決被告無罪在案,是本院刑事庭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全部移送民事庭,依上揭法條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繳納訴訟費用。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