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8 日
- 當事人美日達國際有限公司、戴淑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41號 原 告 美日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育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