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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41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美日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育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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