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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陳雅郁
  • 法定代理人
    林賢凱、林正雄

  • 原告
    君凱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89號 原 告 君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凱 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 被 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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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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