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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8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陳雅郁

原告
君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凱
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
被告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法 官 陳雅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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