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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4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璟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詹淞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即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71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面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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