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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陳忠榮

  • 原告
    蔡婉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蔡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惠丞醫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 同 )4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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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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