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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筠澗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筠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一、原告與被告卓思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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