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95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陳煜瀅
- 被告
- 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3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95,278元 利息 113.3.28 113.6.5 70/365 4.375% 799.42元 違約金 113.4.29 113.6.5 38/365 0.4375% 43.4元 2 3,595元 利息 111.5.28 113.6.5 2+9/365 4.375% 318.44元 合計 100,0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