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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9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告
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3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95,278元 利息 113.3.28 113.6.5 70/365 4.375% 799.42元   違約金 113.4.29 113.6.5 38/365 0.4375% 43.4元  2 3,595元 利息 111.5.28 113.6.5 2+9/365 4.375% 318.44元  合計      100,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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