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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
    巫淑芳

  • 當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9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廖志宏即統一開發實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163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3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許靜茹 編號 債權本金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95,278元 利息 113.3.28 113.6.5 70/365 4.375% 799.42元 違約金 113.4.29 113.6.5 38/365 0.4375% 43.4元 2 3,595元 利息 111.5.28 113.6.5 2+9/365 4.375% 318.44元 合計 100,0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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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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