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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劉敏芳

原告
賴榮金
被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被告
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土

一、上列當事人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而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應交付如附表所示規格之產品乙台予原告等語;另備位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禾聯碩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9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其中如附表所示規格之產品,原告所購買之價格為25,900元,是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擇高核定為32,9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劉敏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品牌名稱 RANSO 聯碩 類型 一級變頻冷暖分離式 功能 冷氣、暖氣、清淨、除濕、R32機型 適用於 7坪至9坪 效能 1級能效、1對1 保固資訊 7年保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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