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07號
- 原告
- 鎮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鴻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