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梁凱鈞、魏凱榆即華暘實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鈞 被 告 魏凱榆即華暘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凱榆即華暘實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8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 ,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