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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鈞
被告
魏凱榆即華暘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凱榆即華暘實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8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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