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 原告
- 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凱鈞
- 被告
- 魏凱榆即華暘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凱榆即華暘實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8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