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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陳忠榮
  • 法定代理人
    梁凱鈞

  • 原告
    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魏凱榆即華暘實業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46號 原 告 鴻興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凱鈞 被 告 魏凱榆即華暘實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凱榆即華暘實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685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扣除支付命令已繳納之500元 ,應繳納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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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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