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陳忠仁、日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廖高彬、王敏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17號原 告 陳忠仁 被 告 日奧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高彬 被 告 王敏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086元(其中訴之聲 明第1、2、5項之土地面積合計11.28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22,800元,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69,086 元,加計訴之聲明第3項8,332元、訴之聲明第6項3,570元,合計為269,0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