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54號
- 原告
-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豈禎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265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韻怡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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