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張豈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57號 原 告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豈禎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婷婷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