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57號
- 原告
- 三利金融科技顧問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豈禎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婷婷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