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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9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73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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