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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
    巫淑芳
  • 法定代理人
    陳東慶

  • 原告
    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697號 原 告 三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873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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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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