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00號
- 原告
-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山
- 訴訟代理人
- 吳惠萍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心零售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