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楊文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00號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吳惠萍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心零售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7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9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