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消費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鈺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13號原 告 陳鈺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美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並提出被告美美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陳怡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