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宏碁創達股份有限公司、韓政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17號 原 告 宏碁創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政達 訴訟代理人 陳惠雯、張素娟、吳亭燁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大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0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