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顏啓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94號 原 告 晨曦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啓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科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93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