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87號
- 原告
-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駿皓(原名溫俊皓)
- 被告
-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妍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5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9,097元) 1 利息 109,097元 112.11.30 113.4.15 (138/366) 5% 2,056.75元 小計 2,056.75元 合計 111,154元